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19号

发布日期: 2026-04-28??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当事人:迁安市灿锦金银制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中段南侧北购商场1层东1家

    经营者:杨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刀剑工艺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3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当事人销售的“金福缘”银S925镶嵌翡翠、“金福缘”银S925戒指、“金福缘”葫芦耳钉、“金福缘”金缕方糖戒指、“金福缘”红色四叶草项链进行抽检,经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5年12月1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07月21日,从事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的经营业务,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兴安大街中段南侧北购商场1层东1家。当事人称被抽检批次银S925镶嵌翡翠、银S925戒指是2025年10月26日从四会市七华珠宝专柜购进的;葫芦耳钉、金缕方糖戒指分别是2025年9月3日、2025年10月12日从东莞言德珠宝有限公司购进的;红色四叶草项链是2025年7月3日从深圳市优加黄金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银S925镶嵌翡翠销售价是338元/件、银S925戒指销售价是248元/件、葫芦耳钉销售价是418元/件、金缕方糖戒指销售价是868元/件、红色四叶草项链销售价是1328元/件,上述商品均未售出。2025年10月31日,本局委托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W251117056-QA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名称、标识标注不符合GB/T16552-2017、GB/T16553-2017 、GB  11887-2012、GB/T18403-2013、QB/T2062-2015、GB/T31912-2015、GB33541-2017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编号:GW251117057-QA5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珠宝玉石名称、标签标识标注不符合GB/T16552-2017、GB/T16553-2017 、GB/T31912-2015、GB33541-2017、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编号:GW251117073-QA7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印记不符合GB 11887-2012、GB/T18043-2013、QB/T 1690-2021、QB/T 2062-2015、GB/T31912-2015、GB/T 33541-2017、QB/T 1689-2021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编号:GW251117058-QA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名称不符合GB/T16553-2017、GB/T16552-2017 、GB 11887-2012、GB/T18043-2013、QB/T2062-2015、GB/T31912-2015、GB/33541-2017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编号:GW251117059-QA5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印记、名称不符合GB/T16553-2017、GB/T16552-2017 、GB 11887-2012、GB/T18043-2013、QB/T2062-2015、GB/T31912-2015、GB/T33541-2017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编号:GW251117060-QA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名称不符合GB/T16553-2017、GB/T16552-2017 、GB 11887-2012、GB/T18043-2013、QB/T2062-2015、GB/T31912-2015、GB/T33541-2017等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5年12月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5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上述产品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的上述商品,未售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2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了该批次葫芦耳钉、金缕方糖戒指、红色四叶草项链的进货票据及相关供货商的资质,未能提供银S925镶嵌翡翠、银S925戒指的供货商资质,没有相关经营账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31日,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拍摄的抽样照片,证明了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当事人销售的“金福缘”银S925镶嵌翡翠、“金福缘”银S925戒指、“金福缘”葫芦耳钉、“金福缘”金缕方糖戒指、“金福缘”红色四叶草项链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25年11月25日,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金福缘”银S925镶嵌翡翠、“金福缘”银S925戒指、“金福缘”葫芦耳钉、“金福缘”金缕方糖戒指、“金福缘”红色四叶草项链为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25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5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银S925镶嵌翡翠销售价是338元/件、银S925戒指销售价是248元/件、葫芦耳钉销售价是418元/件、金缕方糖戒指销售价是868元/件、红色四叶草项链销售价是1328元/件,上述商品未售出的事实。

    5.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6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市监罚告〔2026〕20号),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商品尚未售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情节。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1600元至40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已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商品“金福缘”银S925镶嵌翡翠、“金福缘”银S925戒指、“金福缘”葫芦耳钉、“金福缘”金缕方糖戒指、“金福缘”红色四叶草项链各1件;

    2、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17日  


编辑人:张军、杨学军

审核人:李建华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