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22号

发布日期: 2026-04-28??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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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波清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K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建军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2130******091,经营者姓名:朱建军,商号名称:迁安市波清小吃部,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日期2024年1月29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28日。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波清小吃部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经营面积40㎡,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未设置密闭垃圾桶,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6-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复查时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仍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且正在营业。2026年4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19年8月13日,主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顺西路中段路西。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6-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2.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6-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行为,并责令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仍未改正的事实。

    4.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顺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6年3月16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5.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2026年4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市监罚告〔2026〕2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工食品的环境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应密闭,避免造成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清洁,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情节。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9年7月25日修正)—8—较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元至8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学军、张军     联系电话:0315-7665552

联系地址:迁安市钢城大街881号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27日


编辑人:张军、杨学军

审核人: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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