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5-11)1号

发布日期: 2025-12-03??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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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迁安市永真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子望    联系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杨团堡村175号    成立日期:2016年4月19日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C)、润滑油零售;预包装食品、散 装食品、乳制品、日用品、保健食品、烟草制品零售;汽车清洗、保养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冀BI0184号,企业名称:迁安市永 真加油站;地址: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陈 子望;经审核,批准你单位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业务;有效期: 2024年9月5日至2029年9月5日;发证机关:唐山市商务局 2024年9月5日。    2024年12月9日,本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迁安市永真加油站销 售的0#[国VI]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河北华精检测服 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的编号:CPY-241209-022检验报告,执法人员 将检验报告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5年1 月3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1月9日委托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 人的备样进行复检,2025年1月22日本局收到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 号:Y202501013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于2025年1月23日送达当事人。当 事人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的 0#[国VI]车用柴油冒充合格的0#[国VI]车用柴油的行为。2025年2月18日经请示局 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迁安市永真加油站于2024年11月27日从唐山开滦石油销售有限 公司购进0#[国VI]车用柴油2吨,单价是7020元/吨,合计14040.00元;购进上述 0#[国VI]车用柴油后,该加油站于2024年11月28日灌入3号罐用于5号枪供消费者 加油使用,在加罐注油前已进行清罐,3号罐油罐容积为30立方米。2024年12月9 日,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3号油罐内的0#[国VI]车用柴油进行 抽样检验时,当事人已经以6.08元/升的销售价格销售了上述车用柴油940.64升, 抽检时上述3号油罐内车用柴油剩余1469升。    2024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 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报告编号:CPY-241209-022,产品名称:车用柴油;商 标/;检验类别:监督抽查;进货日期/批号:2024.11.27;规格型号:0号;受检 单位名称:迁安市永真加油站;联系电话/;生产单位名称:唐山开滦石油;委托 单位名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江波,张鹏飞;样品总量:4L (检测用量2L,备用2L);样品状态:金属桶装液体,封条完好,封于桶口;样 品等级;VI;抽样人员:宋胜鑫,肖浩;进货量:2T,库存量:5714L;抽样单编号 :QA-22;抽样日期:2024.12.09;抽样地点: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送样 人员:/;到样日期:2024.12.13;样品原编号:/;检查封样人员:张立轻;检 验日期:2024.12.14~2024.12.16;检验项目:硫含量,水含量(体积分数),凝 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密度(20°C)。检验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 油》;判定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闪点(闭 口)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等内容”。执法人员将 检验报告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5年1月 3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1月9日委托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 的备样进行复检,2025年1月22日本局收到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 报告,报告内容为:“编号:Y202501013,样品名称: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 ;样品等级:VI;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受检单位/地址/电话:迁安市永 真加油站/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生产单位:/;任务来源:迁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抽样日期:/;检验类别:监督抽查复检检验;抽样地点:/;抽样单 编号:/;样品总量:2L(检测用2L,备用/)抽样基数:/;抽样人员:/;样品 到达日期:2025-01-09;监管/送样人员:张鹏飞;样品描述:铁通装液体;接样 人员:刘蕾阁;封样状态:液体封存完好;检测日期:2025年-01-10至2025-01- 11;判断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测项目:闪点(闭口);检验结 论:该样品按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所检项目闪点(闭口)不合 格。(检验项目:闪点(闭口),℃;技术要求:≥60;检测结果:57.0;单项 判定:不合格;检测方法:GB/T 261-2021)等内容”。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于 2025年1月23日送达当事人。依据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CPY- 241209-022的检验报告,被抽检批次的0#[国VI]车用柴油密度是830千克每立方米 ,经计算1吨0#[国VI]车用柴油等于 1204.82升,2吨0#[国VI]车用柴油共计 2409.64升。至2024年12月2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 吨共计2409.64升0#[国VI]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6.08元/升。本局 认定货值金额14650.61元,违法所得610.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本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 0#[国VI]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现场笔录和 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0#[国VI]车用 柴油进行抽检的事实。    2、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 件复印件、政府采购合同,证明了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抽样检验 资质和本局委托其对相应的产品进行抽检的事实。            3、2024年12月16日,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CPY- 241209-022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按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被抽检的0#[国VI]车用柴油密度830kg/m3 的事实。     4、2024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的当事人 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 将报告编号为:CPY-241209-022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5、2025年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检申请证明了当事人对编号为:CPY- 241209-02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实。    6、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暂行办法》确定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复检及当事人收到复 检机构通知书的事实。     7、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 证件复印件、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迁安市监检鉴委【2025】12-1 号),证明了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抽样检验资质和本局委托其对 备样成品油进行检验的事实。    8、2025年1月13日,由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Y202501013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复检不合格的事 实。    9、2025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杨各庄镇武家庄村南的迁安市永 真加油站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 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Y202501013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10、2025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产品 质量询通【2025】11-0218号),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 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11、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 委托书,证明了刘海侠被委托事项及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12、2025年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制作的询问 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提供的进油台账、0#[国VI]车用柴油经营账目 ,证明了当事人进行销售不合格0#(国VI)车用柴油的行为和销售货值金额为 14650.61元,违法所得为610.61元、抽检时上述3号油罐内车用柴油剩余1469升以 及已将所购进的2吨0#[国VI]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13、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提供涉案油品的供货商资质 、进货发票和油品质检报告,证明当事人从唐山开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吨出 厂合格的0#[国VI]车用柴油的事实。    14、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提供威廉希尔官网当事人0#[国VI]车 用柴油3号加油罐液位仪处于损毁状态的情况说明、佐证图片、进油台账记录、销 售成品油台账记录以及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所记录的 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图片,证明了该加油站柴油罐液位仪处于损毁状态,液位 仪显示5714升数据不准确的事实。    15、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侠提供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 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0#(国VI)车用柴油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 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5-11】)1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已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0#(国VI)车用柴油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作为机动车动力燃料,其质量 事关交通工具安全,其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鉴于当事人涉案油品已经全部售 出且未能召回,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小,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规定的较轻、较重 情节,按一般情节处理。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 市监规【202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 正)-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8313.26元至32963.87元之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 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10.61元;        2、行政罚款29301.22元,合计29911.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 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陈佳运

审核人: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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