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友谊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AUW4X2
经营场所:迁安市马兰庄镇西马兰庄村兴企路239-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孙秀芝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马兰庄镇友谊副食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AUW4X2,负责人:孙秀芝,经营场所:迁安市马兰庄镇西马兰庄村兴企路239-3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便利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81868,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5日。
2025年6月20日我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506193936053148),处理单问题为:投诉人于2025年6月18日在友谊副食商店购买了6元的商品,后发现一袋丑媳妇红灯绿灯(辣条)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保质期为150天,投诉该商家违法行为。2025年0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的迁安市马兰庄镇友谊副食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在该商店预包装食品区域南侧第二层架上摆放两袋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5年7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我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506193936053148),投诉人投诉迁安市马兰庄镇友谊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对迁安市马兰庄镇友谊副食商店进行依法检查,在该商店预包装食品区域南侧第二层架上摆放有两袋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该商店负责人孙秀芝确认其商店待销售的2袋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主要标注:品名:红灯绿灯(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741048200127 ,执行标准:Q/R2S0001S,产地:河南平顶山,制造商:汝州市老友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的该批次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是当事人在2025年1月24日从迁安市迁安镇士国食品批发商店购进的,共购进3包,每包18袋,购进价格是0.5元/袋,共用款27元,购进后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处销售,销售价是1元/袋。截至调查时止,该批次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已经售出52袋,现在剩余2袋未售出。其中51袋在2025年6月1日前售出,1袋是在2025年6月18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丑媳妇牌红灯绿灯经典素食调味面制品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齐全,做好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没有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台账。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已对其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6月20日,我局收到的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编号2506193936053148),证明了群众举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二)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记录的第二次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已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四)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五)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食品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为合法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六)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7月25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丑媳妇”牌红灯绿灯调味面制品3袋,售出1袋,销售价格每袋1元,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的事实;
(七)2025年7月31日,我局下载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未发现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系首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5-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给予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威廉希尔官网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其他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红灯绿灯调味面制品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蔡玉贵
审核人:马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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