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777730440M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8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谷物种植;蔬菜种植;园艺产品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肥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豆制品制造;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当事人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基本情况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13028300070, 生产者名称: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南, 生产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南,食品类别: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
2024年7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北超市购买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500ml*2瓶乡伊香核桃油礼盒,后发现其在简介中描述乡伊香核桃油是采用精选优质核桃仁为原料,经冷榨精制而成的食用油。营养丰富、口感清淡,易被消化吸收,是儿童发育期、女性妊娠期及产后康复的保健食用油。具有润肠通便、益智健脑、延缓衰老的功效。2024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证件合法有效,未发现“乡伊香核桃油”礼盒。依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8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日委托河北女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00瓶(50盒礼盒)核桃油,该核桃油外包装情况如下:1.核桃油礼盒内标签简介中有以下描述:乡伊香核桃油是采用优质核桃仁为原料,经冷榨精致而成的食用油,营养丰富、口感清淡,易消化吸收,是儿童发育期、女性妊娠期及产后康复的保健食用油。具有润肠通便、益智健脑、延缓衰老的功效;2.包装盒内装有2瓶核桃油,其每瓶核桃油标签情况如下:包括:品名:核桃油;成分:核桃油;配料:核桃仁;原料原产国:中国;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T22327;生产许可证号:SC10213042600065;生产工艺:压榨;生产日期:见瓶身;保质期:20个月;贮存方法:阴凉、干燥、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产地:河北邯郸;制造商:河北女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街6号;委托加工商: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南;电话:0315-7852878、400-6466226;生产出的上述核桃油用于当事人销售, 每礼盒核桃油销售价格为110元,于2023年8月28日销售至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北超市,销售数量4盒,于2023年10月8日销售至滦州市滦州会客厅商贸铺,销售数量5盒。 2024年7月19日我局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2024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证件合法有效,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礼盒核桃油,执法人员全程进行拍照和录像。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的信件、销售票据、乡伊香核桃油礼盒照片,证实了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事实;
2、2024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举报者所投诉举报的乡伊香核桃油的产品及外包装的事实;
3、2024年7月23日,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军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孟宪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孟宪军)受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受委托人孟宪军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4年7月23日,唐山乡伊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军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种类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高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4年7月23日,受委托人(孟宪军)提供乡伊香核桃油礼盒的委托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和销货清单,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990元的事实;
6、2024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孟宪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990元的事实;
7、2024年7月23日,受委托人(孟宪军)提供的整改完成后的产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经积极了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4-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销售食品数量少,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2、处行政罚款2000元 ,合计:299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1月20日
编辑人:姚志权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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