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0)2号

发布日期: 2024-09-11??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4-102

当事人:迁安市扣庄乡东牛山村刘强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30283MA0B9P7GXJ

住所:迁安市扣庄乡东****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刘强

身份证号码:130226******36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 河北省迁安市扣庄乡*******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92979,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扣庄乡东牛山村刘强小卖部,负责人:刘强,住所:迁安市扣庄乡*****; 经营场所:迁安市扣庄乡****,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发证日期:20240708日,有效期至20290707日。

202472日,本局接投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7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世纪春”燕麦片和牛奶加钙核桃粉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7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系食品经营户,于2023520日从一送货车上购进“世纪春”燕麦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5;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山东世纪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青援路以北柏家坪村以西c009802号房;产地:山东省临沂市,净含量:960/袋)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品名:“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105,制造商:山东世纪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青援路以北柏家坪村以西c009802号房;产地:山东省临沂市,净含量:960/袋)各2袋,购进价格均为20/袋,进货款共80元,并于当日开始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均为25/袋。20247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世纪春”燕麦片2袋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待售。至被查获时止,涉案“世纪春”燕麦片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尚未售出。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此行为本局已另案处理。当事人被查获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至202473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均已改正。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72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202407022112040的投诉单, 证明了投诉人向本局投诉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世纪春”燕麦片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食品的事实;

220247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世纪春”燕麦片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

320247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420247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编号为202407022112040的投诉单投诉内容属实,当事人经营涉案“世纪春”燕麦片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的购、销情况,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被查获后积极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及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0元的事实;

52024730日,本局执法人员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行为均已改正的事实 。

20248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4-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且尚未售出,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收超过保质期的“世纪春”燕麦片和“世纪春”牛奶加钙核桃粉各2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崔杰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