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人员 | 涉案单位 | 处罚时间 | 案发时间 | 发案区域 | 违法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 | 承办人 | 承办时间 | 报送人 | 报送时间 | 批准人 | 批准时间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决定书 | 查处时间 | 涉案人员是否党员 | 涉案人员是否公职人员 |
08 | 李扬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冀B25S6F,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李扬 | 2024/08/29 | 2024/08//28 | 迁安市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5000元 | 刘文忠 张艳钧 | 2024/08/29 | 邢起铭 | 2024/08/29 | 2024年08月28日11时33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接群众举报,冀B25S6F小轿车在唐山拉载4名乘客到迁安市区,执法人员在碧桂园北门发现该车正在下一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乘客,她是乘坐该车从唐山到迁安碧桂园北门,通过微信向(冀B25S6F)驾驶员李扬支付60元车费,其余三人为驾驶员朋友。驾驶员李扬承认事情经过,驾驶员李扬无法提供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44号 | 2024/08/28 | 2 | 0 | ||||||
09 | 赵志朋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冀BDJ3601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赵志朋 | 2024.8.30 | 2024.8.23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8000元 | 刘小飞、杜佳泓 | 2024.8.30 | 邢起铭 | 2024.8.30 | 2024年8月16日,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冀BDJ3601驾驶员赵师傅涉嫌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他通过滴滴平台约的该车从迁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西北门到金三元街,并支付车费6.9元,并向我局提供有关该车接单和付款记录。 2024年8月23日14时00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滦河高铁站巡查时发现该车,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驾驶员赵志朋,2024年8月13日20时04分,他通过滴滴平台接的该单,从迁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西北门到金三元街,通过平台收取车费5.1元,赵志朋承认事情经过,驾驶员赵志朋无法提供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45号 | 2024.8.23 | 2 | 0 |
编辑人:执法监督科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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