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 董姝颖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车冀B4471H,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案 | 董姝颖 | 2024/07/25 | 2024/07/20 | 迁安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10000元 | 4 | 刘小飞、杜佳泓 | 2024/07/25 | 邢起铭 | 2024/07/25 | 2024年07月20日10时33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郝志永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唐山大队电话通知,在迁安市野鸡坨高速公路出站口检查时,发现冀B4471H客车在唐山市区拉载乘客6名,到卢龙,两名乘客向冀B4471H客车车主支付50元车费,共计100元车费。经检查冀B4471H客车无法提供相关营运手续。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42号 | 2024/07/20 | 2 | 0 |
编辑人:执法监督科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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