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人员 | 涉案单位 | 处罚时间 | 案发时间 | 发案区域 | 违法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 | 承办人 | 承办时间 | 报送人 | 报送时间 | 批准人 | 批准时间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决定书 | 查处时间 | 涉案人员是否党员 | 涉案人员是否公职人员 |
06 | 刘广立使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冀B7W90R,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刘广立 | 2024/07/8 | 2024/07/5 | 迁安市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5000元 | 刘文忠 季新华 | 2024/07/8 | 邢起铭 | 2024/07/8 | 2024年7月5日15时50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郝志永接群众举报,在迁安市职教中心冀B7W90R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乘客,他们是从迁安市职教中心到迁安市松护社区,车上共三名乘客,每人付车费15元,通过微信支付,司机承认事情经过,驾驶员无法提供冀B7W90R有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制定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38号 | 2024/07/5 | 2 | 0 | ||||||
07 | 武佳明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冀BP75Q6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武佳明 | 2024/07/11 | 2024/06/18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3000元 | 刘小飞 季新华 | 2024/07/11 | 邢起铭 | 2024/07/11 | 2024年6月18日15时00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在滦河高铁站巡查时,发现武佳明驾驶(冀BP75Q6)小轿车在滦河高铁站车站商店北停靠,有一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乘客,她是通过七彩筋斗云平台下单约的车,车牌号是(冀BP75Q6),从车站商店(滦河站店)乘坐该车去迁安市湾子社区。驾驶员武佳明无法出示(冀BP75Q6)车辆的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武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39号 | 2024/06/18 | 2 | 0 |
编辑人:执法监督科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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