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行政命令 | 执法层级 |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车辆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 |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威廉希尔官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实施期间暂停执行。 |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1.处200元以下罚款 | ||||||||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1.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6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5万元以下上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及以下罚款 |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以上5倍及以下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1)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轻微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3(2)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严重缺失或者错误,造成公路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一般 |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延米以下或水土流失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至20延米,或水土流失在10至20立方米的 | 处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20延米以上,或者水土流失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处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1)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18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责令补种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上10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在10棵(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租借、转让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Ⅰ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Ⅱ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及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造成后果严重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2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2.5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不超过60日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60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或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和企业的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15%(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30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90日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不含)以上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含)以下的 | 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1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
较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30%至50%(含)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限运输货物超限率50%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5(1)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1) |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 | ||||||||
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5(2)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2) | 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 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执行。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6 |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等行为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
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不含普货)、或者使用牵引车、临牌车辆等无法确定总质量的车辆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一般 |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12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总质量12吨及以上、30吨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总质量30吨及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两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 | 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轻微 | 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车身长度≤6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中型车辆(6m<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8(1)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1)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8(2)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9(1)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1)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2)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2)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3)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
29(4)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1 |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一般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2(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1)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2(1)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1)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2(2)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
34 |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 | 网络平台发布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的或超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轻微 | 初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想威胁的;2、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招揽货物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一般 | 没有采取措施,但并未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货物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脱落、扬撒的货物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2、脱落、扬撒的货物对道路或者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及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8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并及时改正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及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威廉希尔官网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3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4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托运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5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
4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的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建立制度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进行查验、记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实施本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初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3.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1.一年内2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一年内3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伪造、变造许可证件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3.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0 | 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八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十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运输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每一种车型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责令改正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每一种车型处2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3(1)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的 |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罚款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
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 ||||||||||
5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 ||||||||
5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含)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开具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57 | 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2次违法行为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的 | 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及以上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一般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少于5辆 | 每辆车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多于5(含)辆少于10辆 | 每辆车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 | ||||||||
严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10(含)辆 | 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0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第一款?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5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三)巡游车拒绝载客;(四)网约车巡游揽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 |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四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 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违规收费的;(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处以150元以上180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以上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18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7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73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初次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2次逾期未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3次(含)以上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
76 | 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7 | 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未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8 | 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涉案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涉案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运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 首次拒不改正 | 首次违法,予以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第二次拒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6(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1)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86(2)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2)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首次被查处的 |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2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88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89 | 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的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轻微 | 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做登记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具备安全查验制度,没有做查验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安全查验制度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首次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 | 承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未检查货物包装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给予警告,处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未取得地方铁路 运输营业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应当取得省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 (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 (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 没收违法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存在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以上14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4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
95 | 水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96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0万以上80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8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99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威廉希尔官网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00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编辑人:李荔
审核人: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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