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文化市场12318举报电话的作用,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的范围为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来访等其他形式的举报,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管理,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坚持“有举必接、有报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
第四条 接听举报电话人员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做到用语规范,耐心倾听,认真记录。
第五条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受理,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文化市场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的内容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批阅。
(三)交办。领导批示后,举报件交执法人员查办。对不属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电话,应热情、准确地告知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四)查办。文化市场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受理一般文化市场举报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
(五)反馈。举报人要求回复的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上级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移交的,应当在初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六)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接听和处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为举报者保密。
编辑人:付智军
审核人:赵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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