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5-18??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打印???分享至:

迁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目录管理制度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目录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范围确定。

第七条  应纳入目录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市政府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目录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目录制定时限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三同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一条  事项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二条  事项申报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等的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事项审核

  市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市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

市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

市政府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交有关单位予以研究论证

  第十七条  事项目录审议

  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八条  目录公布

经同意的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原则上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实施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纳入考核

    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该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人:唐馨阳

审核人:刘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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