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3-22??来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附件3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
1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十六条
2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3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5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6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八条
8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9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情形的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10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11对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 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于2019年9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2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于2019年9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1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15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
1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
17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18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19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20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21对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22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23对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
24对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二项
25对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三项
26对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27对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五项
28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9对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30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3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32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33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编辑人:赵学伟

审核人:李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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