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1-02??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

(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

(七)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因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行政执法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由迁安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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