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 自由裁量 | 备注 | |||
农业农村局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4项) |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 情形 | 羁束性要求 | 处罚幅度 | ||||
44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
45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轻微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检查督促,即刻改正的 | 无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基准中违法严重程度分解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的,“轻微、一般、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特别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7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0.2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本基准中违法严重程度分解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的,“轻微、一般、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特别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一般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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