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7-01??来源:迁安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迁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一般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8.《国务院威廉希尔官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0.《煤矿防治水规定》

1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3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3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承办机构

迁安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机构审核→案件处理呈批→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送达→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听证)→案件处理呈批(集体研究决定)→作出

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1.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 7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4. 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5.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迁安市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15-7636230

信函投诉: 迁安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冬季)

下午 14:30-17:30(夏季)

办公电话:0315-7636230

办公地址:迁安市行政办公中心东附楼三楼

编辑人:哈孝霖

审核人:李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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