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镇纪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一)本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和不恰当的;
(三)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十、举报投诉电话:0315-7960904 电子邮箱:zdzc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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