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认真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3.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5.认真遵守法定程序,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6.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慎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结果公正。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7.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全程记录。
8.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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