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处罚事项: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裁量标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
82、处罚事项: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裁量标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编辑人:李路松
审核人:张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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