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河北省内河交通管理安全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办机构
上射雁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执法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审批→审查决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60 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有申请进
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迁安市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举报电话:0315-7040004 电子邮箱:szzzhzfd@163.com
编辑人:周宏保
审核人:李力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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