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由局办公室依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本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八条 公开执法主体。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第九条 公开执法依据。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十条 公开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开执法程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二条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救济方式。公示本局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公开监督举报。公开本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公开更新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局办公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人:1
审核人:1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