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河北省内河交通管理安全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办机构
太平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执法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审批→审查决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60 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有申请进
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迁安市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镇纪委
投诉电话:0315-5328160
八、办公电话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公电话:0315-5328138
编辑人:太平庄镇
审核人:太平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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