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威廉希尔官网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24号)、《河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威廉希尔官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水利、财政、原国土等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在遵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主体,建全管护制度、压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实行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镇村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的管护体制。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二)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三)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三章 管护责任及主体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监督职责。负责制定建后管护制度,建立统一标识。负责编制项目建设图表册,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完善数据并上图入库,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数字化管理。负责组织与项目区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所在村委会签订资产交付和管护协议,完成项目建后移交工作。
第六条 项目区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制定分级管护责任制,组织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管护任务台账,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并定期调度。
第七条 建后管护根据受益对象及使用对象,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对象为行政村,项目村农民为受益主体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田长制”管护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负责定期巡查项目区,掌握农田设施运营情况,及时记录工作台账、损毁设施工程量和组织维修,保障工程正常使用。负责按修复工程概算进行工程量审核,并对维修资金及使用全过程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流转了高标准农田的种植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受益主体,是建后管护主体。在项目区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协议时,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由受益主体履行工程管护责任,承担维护维修相关费用,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鼓励管护主体发展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遴选市场管理运营企业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责任。
第八条 探索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
第九条 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保障机制,做到程序严密、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逐级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市场机制取得项目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所在镇(街)村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管护资金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市级管护资金筹集
1、建成投入使用的高标准农田,由市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0元安排管护资金。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允许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
3、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的结余资金。
(二)市级管护资金使用
1、市级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2、市级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报账程序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制定。市级管护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3、市级管护资金不得用于村专职管护队员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村级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村级管护资金筹集
1、充分调动受益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管护积极性,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村集体筹资投劳。
2、按本办法确认的管护主体可以合理计提管护费。
(二)村级管护资金使用
村级管护资金原则上用于农田建设工程日常巡查和小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专职管护人员务工补贴。
第十四条 产权改革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由其自行筹集并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探索采取“保险+管护”模式开展建后管护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村管护资金按比例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日
编辑人:李东风
审核人:裴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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