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04??来源: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管与财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2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管与财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3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股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4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事人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5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6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法定时限

7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8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9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0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1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2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3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4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6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7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法定时限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18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1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0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1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2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3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4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强行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6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7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8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29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0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1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2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八)项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2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3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安排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少于法定天数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4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5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6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7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8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39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3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3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4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5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6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7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8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境外就业中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49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0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1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2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4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3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4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5对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6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7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8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59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5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收费


编辑人:张新悦

审核人: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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