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卫生健康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是否涉企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 检查 | 检查频率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 | 所涉领域 | ||||||||
1 | 行政检查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是 | 现场 | 是,市卫健局与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开展联合检查 | 定期检查(1次/年),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 | ||
2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卫生健康 | 是 | 现场 | 否 | 定期检查(1次/年),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编辑人:孙增丽
审核人:徐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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