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31??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打印???分享至:

申请人:张**

第三人:陶**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1167时许,在迁安市兴安街道马**村,董*力、申请人、蔡*英与张*华、金*园因邻里矛盾说闲话发生口角,第三人、金*月、金*园找申请人、蔡*英、董*力理论时,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20221112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412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12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